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5-06-17

小額勞退漏提 6,696 元被告,桃園地院判公司補繳,雇主大致正確仍踩到小坑

一句「勞退按底薪提就好」,可能被法院認定短提,5 年內全員工都能依本案判例追補。

原判決名稱: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
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 · 2025-06-1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50–150 萬(依集體規模)
本案補繳
6,696 元
全員潛在補繳
~50–100 萬
HR 對帳工時
約 10 萬
勞動部裁罰
視情節 2–20 萬
律師費
約 5–10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一名離職員工向桃園地院提起小額訴訟,請求資遣費、預告工資與勞退補提繳等多項給付。雇主在離職時雖然已經處理了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等主要項目,但勞工發現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的對應級距可能填報偏低、或某些月份漏報,因此把這筆 6,696 元的差額也一併請求。 桃園地院於 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:被告應提繳 6,696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;原告其餘之訴駁回;訴訟費用 1,500 元中,雇主負擔 300 元(20%)、勞工負擔 1,200 元(80%)。 雇主大部分項目守住了,但這 6,696 元仍是小額但明確的敗訴。勞退提繳工資的對應級距,是 HR 最容易疏忽的環節——薪資調整當月若沒同步調整級距、年終獎金月份沒重新對應、固定津貼沒計入提繳基準,差額累積 5 年都可能被勞工拿到法院補繳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勞退提繳級距常年填低,5 年內全員追補加上勞動部裁罰,總成本可破百萬

  • 本案 6,696 元是單人單期,集體換算可破百萬
  • 訴訟雖小額但仍要花 HR 工時、會計對帳、勞保局調查
  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雇主對未足額提繳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勞動部裁罰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與補助
  • 在職員工也可請求補提繳,連鎖風險不限離職員工
勞資羅盤接手後

勞退提繳級距每年體檢、調薪同步更新,6,696 元小坑都不會踩到

  • 每年 1 月、7 月由 HR 全員體檢勞退提繳工資對應級距
  • 薪資系統自動連動勞退級距,調薪當月同步更新申報
  • 固定津貼、加給、伙食費(超免稅額部分)都納入提繳基準
  • 離職前由 HR 與勞工核對最終提繳金額,雙方簽收對帳單
  • 使用勞保局「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」最新版本,避免級距落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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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判決,你只會背金額;來座談,你會帶 SOP 回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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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 6,696 元

是全公司每位員工乘以年數,集體追繳時金額破百萬。

不是薪資調整當月

是每次調薪、發年終、加津貼都要同步調整級距,漏一次就累積一筆。

不是這位離職員工

是在職員工也可請求補提繳,影響整體勞退提撥成本結構。

不是小額不痛

是 HR、會計、勞保局來回對帳的隱性工時遠超過 6,696 元本身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公司是否每年一次全員勞退提繳級距體檢?
  2.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最近 1 年薪資調整與級距同步紀錄?
  3. 3固定發放的津貼、加給是否計入勞退提繳工資基準?
  4. 4年終獎金、績效獎金發放月份是否重新對應提繳級距?
  5. 5離職員工最終提繳對帳是否由勞工簽收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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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法院怎麼判

本案法院認定:雇主部分敗訴。應補提繳 6,696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原告其餘之訴駁回,訴訟費用 1,500 元中雇主負擔 300 元、勞工負擔 1,200 元。

本案主要依據: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、第 31 條

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,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。換一組事實與證據,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。

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

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,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。這是通則整理,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,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。

  • 1終止事由對應到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(資遣)或第 12 條(不經預告終止)的哪一款,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。
  •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(第 16 條: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、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、滿 3 年 30 日),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。
  • 3有沒有留下調動、輔導、改善機會這類「先想過其他辦法」的紀錄。
  •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(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33 條)。
  •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(第 17 條);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(第 19 條);離職時有沒有依《就業保險法》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。
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、第 31 條

勞工請求資遣費等多項給付絕大部分被駁回,僅勞退補提繳 6,696 元獲准,雇主整體已大致正確處理但仍有小額勞退漏提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雇主在大部分項目上獲法院支持,僅在勞退提繳金額上有 6,696 元的補提繳責任。從金額規模可合理推論,這屬於提繳工資申報級距偏低、或某些月份漏報所致的小額落差。實務上常見的雷區是:雇主以「底薪」而非「月薪總額」作為勞退提繳工資基準;或在年終獎金、加班費較多的月份未即時調整提繳級距;或勞工薪資調整後未及時更新申報級距。雖然本案金額不大,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明定提繳工資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對應的級距,未足額提繳依第 31 條雇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值得肯定的是,本案雇主在資遣費、預告工資等大項目上已正確處理,僅在勞退提繳的細節上仍有可改善空間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本案是「整體做得不錯、細節仍須補強」的典型案例。雇主對於資遣費、預告工資等大項處理得當,但勞退提繳工資的對應級距是 HR 容易疏忽的環節。教訓是:勞退提繳工資不是「固定填一個數字」,而是要隨勞工每月實領薪資總額對應級距表調整。建議雇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退提繳工資的全員體檢,特別是:1)薪資調整當月是否同步調整級距;2)固定發放的津貼、加給是否計入;3)試用期、留職停薪復職後是否重新對應級距。雖然本案 6,696 元金額不大,但這類訴訟若大量勞工集體提起,總成本可觀。把提繳級距管好,是低成本但高 CP 的合規動作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每年一次全員勞退提繳工資對應級距體檢,比對實領薪資與申報級距
  • 2薪資調整當月同步更新勞退提繳工資申報,避免落差
  • 3固定發放的津貼、加給確認納入提繳工資基準
  • 4使用薪資系統自動計算勞退提繳級距,減少人工填報錯誤
  • 5勞工離職前進行最終勞退提繳對帳,留存對帳單與簽收紀錄
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級距管理薪資調整連動作業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基本資料
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案號
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
判決日期
2025-06-17
爭議主題
加班費、薪資結構、資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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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,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;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,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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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49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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