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法院認定:雇主敗訴。應給付勞工 45,48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並補提繳 4,49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雇主負擔約七成訴訟費用。
本案主要依據: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、民法第 229 條。
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,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。換一組事實與證據,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。
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,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。這是通則整理,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,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。
-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、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。
-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。
-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、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。
-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。
-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。
勞工於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退休金等獲部分勝訴,雇主應給付 45,480 元並補提繳 4,49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本案以勞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案由為「給付退休金等」,主要援引民法第 229 條給付遲延規定。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,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,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 6% 足額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導致勞工得依同條例第 31 條主張雇主補提繳責任。雇主常見錯誤是: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(而非實際工資)為基礎提繳勞退、以本俸而非含津貼總額計算 6%、忽略加班費或獎金應否納入提繳基數。本案金額不大但「補提繳」項目相當明確,是典型的小金額、高頻率違規型案件。
勞退提繳是所有勞基法義務中「最容易違規、最容易被抓、最難辯解」的一項。教訓是:勞退個人專戶的提繳紀錄可由勞工本人隨時於勞保局查詢,雇主無法掩飾,一旦勞工發現提繳不足,從到職日起算的所有差額都可請求補提繳,且請求權時效為 5 年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)。本案雇主在小額訴訟程序中仍被命補提繳,反映法院對勞退提繳爭議的判決標準相當一致——只要工資結構合於「經常性給與」,就須納入提繳基數。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將內部薪資結構與勞退提繳金額對照檢視,將年度差額一次性補繳,避免累積到員工離職時引爆訴訟。
- 1勞退提繳基數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(含經常性津貼、加給)為準,不得僅按本俸計算
-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 6% 至個人專戶,並核對勞保局提繳紀錄
- 3勞工到職、調薪、職務變更時,30 日內向勞保局申報級距變更
- 4建立年度勞退提繳對帳表,將實付薪資與提繳金額逐月比對,差額立即補繳
- 5離職結算時將勞退提繳紀錄列為必查項目,避免事後被請求補提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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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基本資料
- 法院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案號
-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
- 判決日期
- 2025-06-17
- 爭議主題
- 加班費、薪資結構、資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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