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5-06-17

小額勞動訴訟,雇主一次輸退休金 4.5 萬+勞退補提 4,494 元

一句「勞退就照投保薪資 6% 提就好」,可能讓津貼、加給沒納入,差額被勞工查到全補。

原判決名稱:勞小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
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 · 2025-06-1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80 萬
單件本金
~5 萬
10 位連鎖
~50 萬
律師費
~15 萬
HR 工時
~10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一名勞工到桃園地方法院走勞動小額訴訟程序(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),主張公司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 6% 至個人專戶,導致勞退個人專戶累積金額短少。 進到訴訟,勞工只要拿出勞保局線上查詢的個人專戶提繳明細,比對實際薪資總額(含津貼、加給、獎金),差額一目了然。雇主常見的錯誤是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(而非實際工資)為基礎提繳,或以本俸計算 6% 而忽略津貼。 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 45,480 元,及自 114 年 3 月 25 日起按週年利率 5% 計算之利息;被告應提繳 4,494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;原告其餘之訴駁回;訴訟費用 1,500 元由被告負擔 1,065 元,餘由原告負擔;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,被告如分別以 45,480、4,494 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。 金額不大,但這就是勞退提繳爭議的標準場景——勞工個人專戶提繳紀錄可由勞工本人隨時於勞保局查詢,雇主無法掩飾。一旦發現提繳不足,從到職日起算的所有差額都可請求補提繳,請求權時效為 5 年。 每年至少一次將內部薪資結構與勞退提繳金額對照檢視,將年度差額一次性補繳,比累積到員工離職時引爆訴訟便宜得多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勞退提繳基數抓錯,現職員工也能主動清算,年累積 30–50 萬

  • 勞退請求權時效 5 年,現職員工也可主動清算
  • 單一員工差額 4–10 萬,公司若有 10 位同類員工就是 50 萬
  • 小額訴訟門檻低、舉證壓力小,雇主翻盤難
  •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與補助
勞資羅盤接手後

勞退提繳基數重新校正 + 年度對帳 + 即時申報,補繳壓力一次清零

  • 勞退提繳基數以工資總額(含經常性給與)為準,不得僅按本俸
  • 按月足額提繳 6% 並核對勞保局線上紀錄
  • 到職、調薪、職務變更 30 日內申報級距變更
  • 建立年度勞退對帳表,逐月比對實付薪資與提繳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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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判決,你只會背金額;來座談,你會帶 SOP 回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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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 4.5 萬

是公司若有多位員工同樣低報,每位都是潛在小額訴訟。

不是勞工查不到

是個人專戶提繳紀錄勞工自己上勞保局網站就能查,無法掩飾。

不是本俸 6%

是經常性津貼、加給、獎金都要納入勞退提繳基數。

不是離職才算

是勞退請求權時效 5 年,現職員工隨時可主動清算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勞退提繳基數是否以工資總額(含經常性給與)為準?
  2. 2是否按月足額提繳 6% 並核對勞保局線上紀錄?
  3. 3員工到職、調薪、職務變更時 30 日內是否申報級距變更?
  4. 4年度勞退提繳對帳表是否建立並逐月比對?
  5. 5離職結算時是否將勞退提繳紀錄列為必查項目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下次員工查個人專戶就是下一個小額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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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、民法第 229 條

勞工於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退休金等獲部分勝訴,雇主應給付 45,480 元並補提繳 4,49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應給付勞工 45,48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並補提繳 4,49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雇主負擔約七成訴訟費用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以勞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案由為「給付退休金等」,主要援引民法第 229 條給付遲延規定。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,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,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 6% 足額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導致勞工得依同條例第 31 條主張雇主補提繳責任。雇主常見錯誤是: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(而非實際工資)為基礎提繳勞退、以本俸而非含津貼總額計算 6%、忽略加班費或獎金應否納入提繳基數。本案金額不大但「補提繳」項目相當明確,是典型的小金額、高頻率違規型案件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勞退提繳是所有勞基法義務中「最容易違規、最容易被抓、最難辯解」的一項。教訓是:勞退個人專戶的提繳紀錄可由勞工本人隨時於勞保局查詢,雇主無法掩飾,一旦勞工發現提繳不足,從到職日起算的所有差額都可請求補提繳,且請求權時效為 5 年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)。本案雇主在小額訴訟程序中仍被命補提繳,反映法院對勞退提繳爭議的判決標準相當一致——只要工資結構合於「經常性給與」,就須納入提繳基數。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將內部薪資結構與勞退提繳金額對照檢視,將年度差額一次性補繳,避免累積到員工離職時引爆訴訟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勞退提繳基數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(含經常性津貼、加給)為準,不得僅按本俸計算
  •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 6% 至個人專戶,並核對勞保局提繳紀錄
  • 3勞工到職、調薪、職務變更時,30 日內向勞保局申報級距變更
  • 4建立年度勞退提繳對帳表,將實付薪資與提繳金額逐月比對,差額立即補繳
  • 5離職結算時將勞退提繳紀錄列為必查項目,避免事後被請求補提繳
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基數薪資級距申報離職結算對帳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48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,49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,065元,餘由 原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5,4 80元(第一項)、新臺幣4,494元(第二項)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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