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1-26

勞訴字第86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6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6
日期
2024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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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自民國66年11月2日起任職於被告,擔 任工程師,迄至108年8月30日退休。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(下稱勞基法)前之年資為20年7月又29日,加計役期2年, 退休金基數為47,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(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),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(下同)2,001,025元 ,此部分並無疑義。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下稱勞委會,現 改制為勞動部,下同)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國 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,則原告於適 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為21年1月又30日,依勞基法第55條 規定,應領退休金為3,930,840元(計算式:退休前6個月平 均工資109,190元×36個基數),故原告適用勞基法前、後退 休金為5,931,865元(計算式:2,001,025元+3,930,840元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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