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0-30

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334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1
日期
2024-10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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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三、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857,79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五、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4分之3,餘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六、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28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,得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857,796元為反訴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七、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33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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