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8-28

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
日期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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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,796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,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三、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,餘由原告負擔。 六、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,79 6元、新臺幣90,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七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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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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