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7-19

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
日期
2024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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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與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,是本件勞動事件所涉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事項,均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,不得提起之;確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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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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