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5-02-14

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
日期
2025-0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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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賴忠順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㈠原告自民國73年8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,擔任工程師一職,迄 至109年9月29日退休。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 時即87年7月1日前之年資為13年10月又2日,退休金基數為2 7個基數,退休前最後之本薪為113,590元,另原告所屬九職 等功六薪額為40,520元,專業加給為22,810元,品位加給為 41,664元,實物代金為930元,復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 則(下稱系爭工作規則)第26條規定計算,原告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應為新臺幣(下同)2,859,948元【計算式:105,924元( 九職等功六薪額40,520元+專業加給22,810元+品位加給41,6 64元+實物代金930元)×27個基數=2,859,948元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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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24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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