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4-26

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
日期
2024-04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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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、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各免 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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