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2-13

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
日期
2024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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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二「被告公司應給付予原告等之合 計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附表一「原告」欄編號2、4至5、7至9、11號所示之原告其 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」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二「被告公司預 供擔保應給付之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分別為原告等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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