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7-17

勞簡上字第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

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
#資遣#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
日期
2024-07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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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:事由是否符合《勞基法》§11、§12 條文要件;預告期是否足;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。任何一項卡住,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,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。

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25 條、第 128 條、第 315 條

雇主依民國 83 年離職切結書,請求返還當年發放之勞保年資補償金 31 萬餘元,法院認其請求不成立,駁回上訴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第二審駁回雇主上訴,認定雇主依切結書請求離職員工返還勞保年資補償金 319,550 元並無理由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雇主於 83 年發放專案資遣勞保年資補償金時,要求勞工簽署切結書承諾「日後再參加勞保時應返還該補償金」,但歷經 30 年後再行請求時遭法院駁回。常見錯誤有三:第一,時效問題——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,若雇主主張之債權自切結書簽立時起算,多數情況早已罹於時效,雇主未積極主張或中斷時效;第二,切結書解釋——勞保補償金本質上是勞工年資的代償,並非借款或保證,將返還條件綁定「再次參加勞保」這種勞工幾乎必然發生的事件,可能被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;第三,文件保存與舉證——30 年前的切結書若無原本、無對應的給付紀錄、無勞工再次參加勞保的具體時點證明,舉證困難度極高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本判決提醒雇主三件事。第一,「切結書萬能」是錯覺——切結書內容若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(例如要求勞工放棄退休金、資遣費請求權),或附加顯失公平條件,法院仍可宣告無效或不予執行。第二,請求權時效不會無限延長——民法請求權時效一般 15 年,雇主若手上有應收債權,應定期盤點,必要時以存證信函或起訴中斷時效,不要拖到 30 年才動作。第三,歷史人事文件管理——資深企業多有早期專案資遣、年資結算、優退方案的歷史紀錄,這些文件若無妥善保管與電子化,當時的承諾與責任會在多年後變成訴訟未爆彈。建議所有資深企業每 5 年做一次「歷史人事文件清查」,確認哪些案件仍在時效內、哪些已罹於時效、哪些應主動結案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盤點所有歷史專案資遣、優退、年資補償案件,建立追蹤清單,註記給付日、時效屆滿日、相對人現況。
  • 2對於跨年度大型債權,每 5 年至少一次以存證信函或書面催告中斷時效,並保留回執。
  • 3切結書、和解書條款須避開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,並由法律專業審閱。
  • 4專案資遣或優退方案文件至少保留至最後一位相對人退休後 15 年,並進行電子化備份。
  • 5若公司併購或重大組織變動,務必將歷史人事文件清冊與時效追蹤表納入交接資料。
建議連動檢視歷史人事債權盤點切結書條款審閱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: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,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(下稱系爭 要點)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,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,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(下稱勞保補償金)共計新臺幣( 下同)319,550元,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,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,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,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(下稱系 爭切結書)。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,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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