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5-02-25

勞小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

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7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7
日期
2025-0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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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,262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0元,餘由原 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,26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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