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 二、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2,065元,並均自民國112年1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各復職日止,按月於次月5日 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36,000元,暨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九「補提繳勞退金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乙○○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8,餘由原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各負擔 百分之15、百分之7。 六、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。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九 「補提繳勞退金」欄(第三項)為原告乙○○預供擔保後,得 免為假執行。 七、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八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引用條文
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53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