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7-26

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
日期
2024-07-26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原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 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