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8-30

勞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
日期
2024-08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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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五 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,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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