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5-01-23

勞訴字第162號 給付退休金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
日期
2025-01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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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,原於11 3年4月29日退休,被告僅核發退休金6,754,910元,然原告 自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前之年資為15年1月3日( 另役期5月16日)、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5年9月又29日,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,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9,568, 835元(計算式:1,030,465元【適用勞基法前】+8,441,775 元【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45*平均工資187,595 元】),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,754,910元,被告尚積欠原 告退休金1,686,865元等語,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 1款請求1,686,865元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,686,865 元,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自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,為科技聘用 人員,原告於113年4月29日退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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