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4-30

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
日期
2024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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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,月薪 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。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,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,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,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(下稱強效清潔劑)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,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、指甲脫落之傷害,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,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,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,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、灼傷、燒燙傷等傷 勢(下稱原傷勢)。原告嗣因手指僵硬、無力、無法緊握,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(下稱系爭傷勢)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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