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2-31

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
日期
202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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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、離職日期為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 零壹拾玖元、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者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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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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