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2-29

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
日期
2024-0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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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947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,9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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