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1-20

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9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9
日期
2024-1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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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,427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,529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,餘由原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7, 427元(第一項)、新臺幣96,529元(第二項)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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