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1-26

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0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0
日期
2024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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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許恒山 李海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許恒山、李海宇各負擔百分之87、百分之13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原告許恒山、李海宇(下合稱原告,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 名)原均受僱於被告,其等擔任之職稱、到職日、退休日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。 ㈡許恒山部分: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前之年資為18 年又1日,加計役期2年,退休金基數為42,依被告所訂之員 工工作規則(下稱系爭工作規則),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( 下同)1,960,980元,此部分並無疑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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