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12-31

勞簡字第50號 給付工資等

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26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
日期
202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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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8,25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4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,25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2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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