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,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,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。 查,原告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: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5,261元及自該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加付5%法定遲延利息(本院卷7頁)。嗣原告撤回 對送貨獎金之請求,而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變更為399,2 94元(本院卷294、297、337-338頁)。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,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前揭說明,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原受僱於被告,其擔任之職務、上班時間、 到職日、最後工作日及每月薪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。詎 被告在原告長期送貨期間未給付加班費,遂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並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、同年 4月3日在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進行調解,惟因兩造未能達 成共識以致調解均不成立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