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3-27

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
日期
2024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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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壹、本訴部分 一、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3,2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告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,2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貳、反訴部分 一、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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