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與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,於民國83年3 月31日同意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(下稱系爭要點,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9629號卷,下稱〈支 付命令卷〉第6至7頁背面)辦理專案資遣而自願離職,惟被 告當時並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格,原告公司遂依 系爭要點規定,先給付被告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(下 稱勞保補償金),計新臺幣(下同)319,550元。又依據系 爭要點規定,被告所領勞保補償金須於將來若再次參加勞工 保險時,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原告公司,且被告 已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(下稱系爭切結書,見支 付命令卷第9頁)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引用條文
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146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