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1-31

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
日期
2024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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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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