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5-17

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
日期
2024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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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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