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7-15

勞訴字第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
日期
2024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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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995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於次月 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,195元(後續如遇當年度法定基本時 薪調整,被告則應依當年度調整後之法定基本時薪乘上原告 實際出勤日數後之金額給付予原告),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38,00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五、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,按月提繳新臺幣1,728元(後 續被告應依原告每月實際應領薪資計算當月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)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。 六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七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,餘由原告負擔。 八、本判決第二、四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2,9 95元(第二項)、新臺幣38,004元(第四項)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,均得免為假執行。 九、本判決第三、五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得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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