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1-24

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
日期
2024-0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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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幸霖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蔡玉鶯 訴訟代理人 邱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743,68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 提繳14,2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下稱勞保局)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(下稱勞退專戶)。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㈣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(本 院卷一7頁)。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供 擔保聲請假執行之範圍限於聲明第1、2項(本院卷二63頁) ,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,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,合先敘 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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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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