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9-25

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
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
日期
2024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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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,及訴訟費用之裁判(除 確定部分外)均廢棄。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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