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3-22

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
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
日期
2024-03-22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被上訴人 黃閔敏 訴訟代理人 嚴偉恩 被上訴人 蘇玉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本院勞動庭111年度勞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與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聲明 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,民 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、第170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48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