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李進聰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住所、居所、主營業所 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。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,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八德區即訴外人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同欣公司)八德廠,被告亦不否認當時承接訴外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麟公司)承包同欣公司八德 廠之保全業務(本院卷235頁),依前開規定,本院自有管 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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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民法第103條民法第736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