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1-31

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

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
日期
2024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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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,434,449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,434,44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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