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· 2024-05-08

勞訴字第58號 給付工資等

110 年度 勞訴字第 58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字號
110 年度 勞訴字第 58
日期
2024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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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以蘭 梁玲珠 李翠玉 林玉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與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經被告 同意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、3 款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 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,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;訴之撤回,被告於期日到場,未為同 意與否之表示者,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同 意撤回,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、第4項亦定有明文。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,上開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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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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