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 二、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59,300元,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提繳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3,03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二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59,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本判決第三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3,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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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