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· 2025-01-09

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
日期
2025-0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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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萬4,334元,及其中1萬5,667元 自民國(下同)113年2月29日起,其中1萬8,667元自113年3月30 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3萬4,3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,得免為假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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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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