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5-27

勞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

一句「他害我們損失,我直接從他薪水扣」,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 148、334 條認定為違法抵銷。
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7條
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高等法院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 · 2025-05-2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80 萬
抵銷失敗補付
~40 萬
律師費
~20 萬
HR/出庭工時
~8 萬
制度重建
~12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案件走到臺灣高等法院二審,由勞動法庭三位法官合議。從援引條文鋪陳——民法第 197 條(侵權時效 2 年)、第 148 條(誠信原則)、第 227 條(不完全給付)、第 334 條(抵銷)、第 217 條(過失相抵)——可看出雙方在「誰侵害誰、可不可以抵銷、賠多少」上全面對打。 實務上這種組合常見於兩種情境:一是雇主主張勞工有侵害公司權益(洩密、競業、損害公司財產),要求以勞工應領薪資、資遣費抵銷;二是勞工請求加班費、資遣費,雇主反訴主張勞工違約並抵銷。 二審判決於 114 年 5 月 27 日宣示,當事人若不服得於 20 日內提起上訴。雇主能不能在二審守住戰線,關鍵在:第一,2 年侵權時效有沒有過;第二,損害金額有沒有客觀計算依據;第三,自身管理過失有沒有誠實揭露。把抵銷當壓低勞工請求的籌碼,幾乎都會被法院依過失相抵或權利濫用打回原形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抵銷想當反擊工具,卻被法院依時效、過失相抵、權利濫用打回原形

  • 2 年侵權時效一過,公司請求權消滅
  • 損害金額沒客觀依據,被法院大幅調減
  • 自身管理過失被認定為過失相抵,公司要分擔損失
  • 抵銷不成反而被命全額付勞工請求 + 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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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 + 競業 + 抵銷程序全套合規,損害請求站得住腳

  • 損害事實 24 小時內書面固定,2 年內主張不超時
  • 抵銷金額由發票、報價、鑑定報告支持
  • 保密協議、競業條款、交接清冊完整建立
  • 主張前評估自身管理過失,預估過失相抵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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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次抵銷

是民法第 197 條 2 年時效一過,公司的侵權請求權直接消滅。

不是損害金額

是法院依第 217 條過失相抵,公司管理疏失部分要自己吞。

不是勞工違約

是抵銷沒書面、沒依據時,被法院打回反而要全額付勞工請求。

不是單一案件

是保密協議、競業條款若沒寫好,過去離職員工全部不能追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發現勞工造成公司損害時,是否在 24 小時內以書面固定事證?
  2. 2是否在知悉後 2 年內提起侵權請求(民法第 197 條)?
  3. 3抵銷金額是否有發票、報價單、鑑定報告等客觀依據?
  4. 4保密協議與競業條款是否完整且員工簽署存檔?
  5. 5主張損害賠償前,是否評估自身管理過失與過失相抵比例?

任一題不確定,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抵銷與損害請求程序重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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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97 條(侵權時效)、第 148 條、第 217 條、第 227 條、第 334 條

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,案件涉及損害賠償,援引民法侵權、權利濫用、不完全給付、抵銷與過失相抵等規定。

判決結果本案為高院二審判決,主文摘錄資訊有限,但援引民法第 148、197、217、227、334 條等多項條款,顯示為損害賠償與抵銷之綜合爭議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援引條文涵蓋廣泛:民法第 197 條(侵權行為時效 2 年)、第 148 條(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)、第 227 條(不完全給付)、第 334 條(抵銷)、第 217 條(過失相抵)。實務上這類組合常見於兩種情境:第一,雇主主張勞工有侵害公司權益(洩漏業務機密、競業、損害公司財產)並以勞工應領薪資、資遣費為抵銷;第二,勞工請求加班費、資遣費,雇主反訴主張勞工違約並抵銷。雇主端常見錯誤是:抵銷主張時欠缺基礎事實證據、損害金額過度膨脹、未在 2 年侵權時效內主張、或以勞工的「微小過失」主張全額抵銷而被法院依過失相抵調整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抵銷與損害賠償並非雇主對勞工的「萬能反擊工具」。民法第 197 條 2 年短期時效是常被忽略的陷阱——一旦雇主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超過 2 年,侵權請求權即消滅;第 148 條的權利濫用禁止與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,則讓法院得依職權調整賠償金額。雇主若想以抵銷對抗勞工請求,必須:第一,及時在時效內以書面主張(存證信函、起訴書);第二,損害金額有客觀計算依據(修復發票、第三方鑑價);第三,自身管理疏失也應誠實揭露,避免被法院以過失相抵大幅減縮。本案教訓是:抵銷主張要早、要有憑、要合理,不要把它當成壓低勞工請求的籌碼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發現勞工造成公司損害時,立即以書面(存證信函或公司內部紀錄)固定事證並通知勞工。
  • 2勞工侵權求償應於知悉後 2 年內以書面或起訴方式主張,避免逾時效。
  • 3抵銷金額須有客觀依據:發票、報價單、第三方鑑定報告,並於書面通知中明列計算式。
  • 4建立公司資產與機密管理 SOP,包含交接清冊、保密協議、競業條款,作為損害請求基礎。
  • 5主張損害賠償前先評估自身管理過失(教育訓練、督導不足)並預估過失相抵比例。
建議連動檢視損害賠償主張時效抵銷程序合規保密與競業條款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表明上訴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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