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6-17

台電 7 名退休機械裝修員聯手追討退休金差額,二審維持原判,國營事業上訴駁回

一句「這個獎金不算工資吧」,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退休金平均工資漏算,全公司同期退休員工集體追討。

原判決名稱: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高等法院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 · 2025-06-1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500–2000 萬(依集體跟進人數)
7 人退休金差額
約 200–500 萬
同期跟進補發
~500 萬起
兩審律師費
約 50–80 萬
HR / 會計翻案工時
約 30 萬
利息(5%)
隨拖延累積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台電 7 名員工——機械裝修員江俊益、王慶城、徐聰寶、譚雲清、謝燕忠、劉文山、黃國斌(其中徐聰寶為檢驗員)——分別自不同年份起任職於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,後依附表所示日期辦理退休、領取退休金。 但他們事後比對薪資結構,發現公司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可能漏列了部分長期固定發放的給與,導致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偏低。7 人合請律師團(李柏毅、華育成、邱靖棠、詹奕聰律師)對台電提起退休金差額訴訟。 一審勞工勝訴,台電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。高院於 114 年 5 月 27 日言詞辯論終結,6 月 17 日宣判: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電負擔。 國營事業遇上多名退休員工的「平均工資爭議」,輸的不只是這 7 人的差額——同期同職等可能還有上百名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員工正在觀望。一筆計算基準的認定,會被拿來當下一波集體訴訟的判例樣板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一個獎金定性錯誤,全公司同期退休員工集體跟進,1 筆差額變上百筆訴訟

  • 7 人勝訴後,同期同職等退休員工會比照辦理,差額追溯 5 年內全部要補
  • 一審輸了上訴二審,二審仍敗訴,律師費 + 訴訟費 + 利息全部公司吸收
  • HR 與會計被迫翻出 10–30 年的薪資結構、發放紀錄,工時與調卷成本巨大
  • 同類型公司會把本案當作判例引用,後續招募、勞檢、工會談判都被牽動
  • 若公司為國營或公股,還有股東會、立委質詢、媒體曝光的二次傷害
勞資羅盤接手後

退休前 6 個月啟動三方試算,每筆給與當下就定性,集體訴訟根本不會發生

  • 建立薪資項目工資屬性表,每筆津貼、獎金、加給在發放當下就標註是否計入平均工資
  • 退休前 6 個月由 HR、會計、法務三方共同產出平均工資試算表,雙簽留檔
  • 同期同職等退休員工統一試算規則,避免「A 算進去、B 沒算」的內部矛盾
  • 舊制員工建立「退休準備金」每年提列,避免一次性大額補付造成現金流衝擊
  • 退休給付當下交付完整試算明細並請員工簽收,封死事後爭議入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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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 7 個人

是同期同職等所有退休員工都拿到判例後跟進申請差額。

不是這筆津貼

是過去 10–30 年所有發放紀錄都會被翻出來重新定性。

不是一審判決

是一、二審輸光後利息持續累積,加上律師團集體訴訟費用。

不是工資科目

是法院採實質認定,發放名目寫什麼不重要,連動性才是關鍵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公司是否每年盤點一次所有給與項目並標註是否屬平均工資?
  2.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哪些津貼計入退休金、哪些不計入並說明依據?
  3. 3退休結算前 6 個月是否啟動試算並由 HR、會計、法務三方覆核?
  4. 4舊制員工是否每人都有書面平均工資試算表並由本人簽收?
  5. 5同期同職等退休員工的計算基準是否一致、可供日後比對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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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、第 55 條、第 84 條之 2

台電多名退休機械裝修員、檢驗員主張退休金計算基準有誤,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雇主上訴,雇主仍須補發退休金差額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,原審判命給付退休金差額之結論維持不變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爭點在於退休金計算基準工資的範圍認定。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,雇主在計算機械裝修員與檢驗員的退休金時,可能將部分具有經常性、勞務對價性質的給與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,導致退休金計算基準偏低。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,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凡屬「勞務對價」與「經常性給與」者,均應計入平均工資。實務上常見的雷區是:雇主以「獎金」、「津貼」、「補助」等名目發放,主觀認為這些屬於恩惠性給與而排除在退休金基準外,但只要該給與在制度上具有定期、固定、與勞務提供連動的性質,法院多會認定為工資。本案歷經一、二審仍維持原判,顯示雇主在工資定性上的主張未被採納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退休金爭議的核心,不是「有沒有給」,而是「平均工資算對沒有」。教訓是:勞基法第 2 條對工資的定義採實質認定,不是用會計科目或薪資項目名稱來決定。任何具有經常性、勞務對價性質的給與,包括固定發放的津貼、輪班加給、技術加給、伙食補助超過免稅額部分,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納入平均工資計算。對於採行舊制退休金(勞基法第 55 條)的事業單位,平均工資的小幅差異乘以年資基數,最終差額往往數十萬到上百萬。建議雇主在員工退休前 6 個月即進行平均工資試算,並逐項檢視薪資結構中每一筆給與的性質,避免事後在法院補課還要負擔利息與訴訟費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盤點薪資結構中每一筆給與的性質,標註是否為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
  • 2退休前 6 個月即啟動平均工資試算,新舊制分別計算並交叉核對
  • 3固定發放的津貼、加給、獎金原則上納入平均工資,除非能舉證為純恩惠性
  • 4建立退休金結算 SOP,由 HR、會計、法務三方覆核計算基準
  • 5退休金給付前以書面與勞工確認計算基礎與項目,留存簽收紀錄
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舊制退休金結算流程薪資結構工資定性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江俊益 王慶城 徐聰寶 譚雲清 謝燕忠 劉文山 黃國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江俊益、王慶城、徐聰寶、譚雲清、謝燕忠、劉文 山、黃國斌(下分稱其姓名,合稱被上訴人)主張:被上訴 人分別自原判決附表(下稱附表)「服務年資起算日」欄所 示之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,除徐聰寶為 檢驗員外,其餘為機械裝修員,均屬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 勞基法)之員工,並已於如附表「退休日」欄所示日期退休 並領取退休金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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