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6-17

台電被 6 名線路裝修員、化學試驗員告退休金差額,二審上訴被駁、補付確定

一句「津貼不算本俸,不用納入退休金」,可能讓 6 位員工集體勝訴,連帶數十年差額補付。

原判決名稱: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高等法院
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 · 2025-06-1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最高 ~3,000 萬
本案 6 人差額
~600 萬
同職級連鎖
~2,000 萬
律師費
~200 萬
HR 工時
~100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 名長年資員工——曾國雄、黎維鵬、鍾順耀(新桃供電區營運處「線路裝修員」)、吳榮德、李蘊佶(第一核能發電廠「化學試驗員」)、邱聰朝(「儀器修造員」)——主張公司在計算他們的退休金時,沒把該納入「平均工資」的津貼、加給算進來,造成退休金差額。 他們聯名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,一審 113 年 8 月 16 日判命台電補付差額。台電不服上訴,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 5 月 27 日言詞辯論終結,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: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關鍵在於: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對「工資」採實質認定——凡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,原則上都要納入。台電用內部規章把「本俸」與「津貼」切開,主張只有本俸算退休金基數,但法院按實質工資原則一一推翻,6 位員工的差額全要補。 大型事業單位最痛的是:當有複數員工同時主張差額時,案件容易擴大為集體訴訟,內部薪資制度的合法性將被一次性檢驗。本案 6 個人只是起點——台電有上萬名員工,類似職級的退休金都可能跟進主張。每 3–5 年由勞動法律專業重新檢視退休金計算基礎、留下完整試算紀錄,比起事後一次性翻盤要便宜得多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退休金基數錯算 6 人翻盤,數百名同職級員工集體跟進

  • 勞基法第 2 條實質工資認定,津貼、加給都要納入退休金基數
  • 單一員工差額可能上看百萬,乘上同職級員工數百萬至上千萬
  • 兩審訴訟費全由雇主負擔,加上律師費、HR 工時
  •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、商譽損失、集體訴訟連鎖
勞資羅盤接手後

一次盤點薪資項目分類 + 退休金試算工具 + 工作規則核備,集體訴訟封口

  • 盤點所有薪資項目,依勞基法第 2 條書面記錄工資 / 恩惠性給與分類
  • 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建立可追溯試算工具
  • 津貼、加給、獎金發放規則寫入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核備
  • 長年資員工退休前 1 年啟動試算複核,避免實際退休才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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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 6 位員工

是公司其他同職級數百人都可能跟進,金額成倍數放大為集體訴訟。

不是這個月差額

是數十年年資累積,單一員工差額可能上看百萬。

不是契約寫了就算

是法院按勞基法第 2 條實質認定工資,內部規章切割無效。

不是和解就結束

是退休金差額和解後,仍有其他員工依同邏輯再告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是否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並依勞基法第 2 條書面判斷是否屬工資?
  2. 2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是否有可追溯的試算工具與紀錄?
  3. 3津貼、加給、獎金發放規則是否寫入工作規則並核備?
  4. 4長年資員工退休前 1 年是否啟動試算複核?
  5. 5面對集體請求是否在一審即整理完整薪資結構說明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下一批退休員工就是下一次集體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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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、勞基法第 55 條、民法第 148 條

台電對線路裝修員等 6 名長期受僱員工請求退休金差額案提起上訴,高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,雇主仍須依原審結果給付退休金差額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台電上訴遭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(雇主)負擔,原審命給付退休金差額之結果確定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爭點環繞在長年資員工的退休金計算基礎。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,雇主在計算退休金時,對於哪些項目應納入「平均工資」、職級調整與津貼是否計入退休金基數,存在認定落差。實務上大型事業單位常以內部規章自行界定「本俸」與「津貼」,認為僅本俸需納入退休金計算,但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對「工資」採實質認定,凡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,原則上均應納入。雇主若以內部制度切割工資結構、排除津貼於退休金基數之外,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實質工資,差額追償就會跨越多年年資累積,金額相當可觀。本案歷經一審、二審皆未能翻盤,反映雇主在退休金結構設計與舉證上未能說服法院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退休金差額訴訟最大的特性是「年資越長、金額越大、和解越難」。教訓是: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一旦在年輕時就建錯,到員工退休那一刻才會引爆,屆時往往涉及數十年的給付差額,無法用個案和解收尾。雇主應在薪資結構設計階段就釐清——哪些項目是工資(經常性、勞務對價)、哪些是恩惠性給與,並依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一致適用,避免到法院才主張「這個不算工資」。另一個關鍵是:當有複數員工同時主張差額時,案件容易擴大為集體訴訟,內部薪資制度的合法性將被一次性檢驗。建議大型雇主每 3 至 5 年由勞動法律專業重新檢視一次退休金計算基礎,並留下完整的試算與書面紀錄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,依勞基法第 2 條判斷是否屬「經常性給與」之工資,並書面記錄判斷依據
  • 2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以退休前 6 個月為基礎,建立可追溯的試算工具
  • 3津貼、加給、獎金的發放規則應寫入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核備
  • 4長年資員工退休前 1 年即啟動退休金試算複核,避免實際退休時才發現差額
  • 5面對集體請求時,於一審即整理完整的薪資結構說明與計算依據,避免拖到上訴階段
建議連動檢視退休金計算基礎薪資結構分類長年資員工管理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曾國雄、黎維鵬、吳榮德、鍾順耀、李蘊佶、邱聰 朝(下分稱其名,合稱被上訴人)主張:被上訴人分別自如 附表「工作年資起算日期」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,曾國 雄、黎維鵬、鍾順耀於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任職,吳榮德、李 蘊佶、邱聰朝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任職;曾國雄、黎維鵬、鍾 順耀之職級名稱為「線路裝修員」,吳榮德、李蘊佶之職級 名稱為「化學試驗員」,邱聰朝之職級名稱為「儀器修造員 」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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