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11-26

勞上易字第6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2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2
日期
2024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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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何裕章、徐永華、許志源、黃 開興、陳俊雄、劉昌豪、蕭泳釧、潘高山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何裕章、徐永華、許志源、黃開興、陳 俊雄、劉昌豪、蕭泳釧、潘高山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林慶凉追加之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由被上訴人何裕章、陳俊雄、劉昌豪、蕭 泳釧、潘高山各負擔百分之十二,許志源負擔百分之十,徐永華 、黃開興各負擔百分之九,餘由上訴人負擔;林慶凉追加之訴訴 訟費用,由林慶凉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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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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