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黃瑞麟、黃金自、黃正文、黃文慶、涂志超、林輝 華、曹廣榮、陳志深(下合稱被上訴人,黃瑞麟以次3人、 黃文慶以次5人、黃瑞麟以次7人分稱黃瑞麟等3人、黃文慶 等5人、黃瑞麟等7人)主張:伊等自附表「服務年資起算日 期」欄之日起受僱上訴人,擔任土木技術員,黃瑞麟等3人 、黃文慶等5人並分別兼任司機、領班,上訴人按月發放金 額固定之司機加給、領班加給(下合稱系爭加給),與伊等 提供勞務具有對價關係,且已制度化而屬經常性給付,為工 資之一部。詎上訴人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(下稱勞退條例) 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舊制年資、核發退休金時,均未將系 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引用條文
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