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08-30

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
日期
2024-08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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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楊肅瑟 吳振聲 賴昆明 張嘉宏 辛西擇 張炳堃 蔡啟明 江金炮 林勝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伊等分別自如附表「工作年資起算日期」欄 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,被上訴人楊肅瑟、吳振聲、張嘉 宏、辛西擇、張炳堃、蔡啟明、江金炮、林勝隆(下逕稱姓 名)服務單位均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,吳振聲 職級為一般工程員,楊肅瑟、張嘉宏、辛西擇、張炳堃、蔡 啟明、江金炮、林勝隆職級均為線路裝修員,被上訴人賴昆 明(下逕稱姓名)服務單位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,職級為 電機工程員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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