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4-15

勞上易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
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
日期
2025-04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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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星憲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 上訴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人 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;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8條第2 項、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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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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