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05-17

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
日期
2024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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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、陳榮周、黃仁澤、謝賢璨、郭茂村 、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。 二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○年一月三十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○年六月三十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五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六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○年一月三十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七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○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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