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。 第二審(含追加之訴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,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;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、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在原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(下稱勞退金)至其勞退金專戶(下稱勞退專戶)部分,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(下同)3,468元,嗣於本院審理時,則請求按月提繳7,008元(見本院卷第199頁)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上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上訴人主張: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受僱於被上訴人,擔任E RT Engineer,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5萬8,664元 。詎被上訴人主管於112年2月14日告知伊應接受約談,並提 出合意終止暨免責協議(下稱系爭協議),表示因公司欲縮 編減少人力,伊在計畫裁員範圍,如伊不願意接受系爭協議 ,只能依法領取最低法定資遣費等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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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