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11-26

勞上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5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9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50
日期
2024-11-26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(除確定部分外)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,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。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。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,含追加之訴),由被 上訴人負擔千分之一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92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