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08-06

勞上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
日期
2024-08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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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、三項之訴部分,及除確定部分 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。 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。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 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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