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4-08-27

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
日期
2024-08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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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,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(除確定部分外)、二審訴訟費用,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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