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1-14

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
日期
2025-0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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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(除確定部分外)關於㈠駁回廖振倫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;㈡命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逾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 本息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;與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 )之裁判,均廢棄。 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再給付廖振倫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壹 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上開廢棄㈡部分,廖振倫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,由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 負擔四分之一,餘由廖振倫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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