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5-20

勞保低報「省」幾年保費,員工退休告 163 萬老年給付差額,二審加重判全賠

一句「勞保用最低級距就好」,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完全給付,員工退休那天一次清算 163 萬。

原判決名稱: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高等法院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 · 2025-05-20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300 萬
判決補付
163 萬
勞保 4 倍罰鍰
約 60 萬
同公司員工追補
約 40 萬
律師費
約 25 萬
HR 出庭工時
約 12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退休前夕,這位員工去勞保局領老年給付,發現金額遠低於同年資、同薪資的同事——一比對才知道:在職那幾年,公司一直用比實際薪資低好幾級的投保級距申報。當時不爭,是因為每月扣的保費也少;現在退休一次清算,差額是六位數。 他依民法第 227 條(不完全給付)對雇主提起訴訟。一審雇主部分敗訴;二審高院攤開歷年薪資單與投保紀錄,認定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投保薪資申報義務,導致勞工老年給付短少,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債務不履行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判決下來:雇主應再給付 1,638,138 元——其中 289,914 元自 111 年 10 月 29 日起、1,348,224 元自 112 年 5 月 9 日起,均按年息 5% 計息;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雇主負擔 93%。原本每月「省」幾百元保費,幾年累積還沒這場訴訟一個零頭。更痛的是:法院判決一旦定讞,勞保局可能反向稽核同公司其他員工的投保紀錄,全公司勞健保結構直接被掀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低報投保「省」幾年保費,員工退休告 163 萬一次清算+勞保局回頭追全公司

  • 本案二審補付 163 萬,僅是「單一勞工」老年給付差額,公司若多位員工長期低報,潛在負債難以估算
  • 勞保條例第 72 條:低報差額 × 4 倍罰鍰,由勞保局主動追繳
  • 法院判決定讞後,其他在職員工的投保紀錄連帶被勾稽,全公司同步調整
  • 依民法第 229 條加計法定遲延利息,從應投保日起算到清償日,金額放大
勞資羅盤接手後

每年 1 月、7 月做投保薪資稽核,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級距,員工退休那天也告不下去

  • 建立投保薪資稽核 SOP:每年 1 月、7 月比對實際月薪與級距,差一級立即申報調整
  • 盤點所有薪資項目,全勤、伙食、職務加給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納入工資
  • 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同步完成勞保、健保、就保、勞退提繳,禁止「試用期不投保」
  • 保留至少 5 年薪資變動與投保調整紀錄,作為日後爭議舉證基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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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一位員工

是同年資、同低報級距的所有員工都可能依民法第 227 條跟進求償。

不是補幾年保費差額

是老年給付終身短少差額一次性折現,金額動輒上百萬。

不是只賠錢就好

勞保局可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另處 4 倍罰鍰,全公司勞健保被勾稽追補。

不是私下和解就過

老年給付屬法定權益不得拋棄,員工事後仍可再次主張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每位員工的投保薪資是否等於「實際月薪總額」(含經常性給與)?
  2. 2薪資調整後是否在當月即向勞保局申報投保級距變更?
  3. 3全勤、伙食、職務加給是否已納入投保薪資?
  4. 4是否有試用期不投保或晚 1-2 個月才投保的慣例?
  5.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3 年的投保薪資調整紀錄?
  6. 6每年 1 月、7 月是否做全員投保級距稽核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,別等員工退休那天才一次清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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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227 條(不完全給付)、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(投保薪資申報義務)

勞工請求雇主賠償勞保老年給付損害,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163 萬餘元並加計利息,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致勞工短少老年給付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(二審加重)。法院命雇主再給付 1,638,138 元及法定利息,認定雇主投保義務違反導致勞工老年給付損害應依民法第 227 條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從判決主文「再給付 163 萬餘元」與案由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」觀察,本案爭點在於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、或以低於實際工資的投保薪資申報,導致勞工日後請領老年給付時,給付金額短少。依勞保條例第 11、14 條,雇主有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並依實際薪資申報投保薪資的法定義務;違反者除被勞保局裁罰外,勞工得依民法第 227 條(不完全給付)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,請求雇主賠償其老年給付短少差額。本案雇主可能存在的錯誤包括:未替勞工投保、投保但低報薪資、薪資調整後未同步調整投保級距、或將薪資以「獎金」「津貼」名義拆分以規避高薪低報的查核,最終一次被法院命賠償六位數金額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勞保投保不是「省成本」的空間,而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長期風險。低報投保薪資的雇主,短期省下幾百元保費,但勞工退休、失能、死亡時,雇主將被請求補足差額,金額動輒上百萬元,且依民法第 229 條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本案 163 萬元的賠償只是單一勞工,若雇主長期對多名員工低報,潛在負債難以估算。建議雇主每年至少做一次「投保薪資稽核」:將員工實際月薪(含經常性給與)與勞保局投保級距比對,差距超過一級就立即調整;同時審視「獎金」「津貼」「車馬費」等項目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所定之工資,依法應納入投保薪資計算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每年 1 月與 7 月(勞保調級時點)做全員投保薪資稽核,比對實際月薪與投保級距,差一級以上立即向勞保局申報調整。
  • 2釐清「工資」與「非工資」邊界:經常性給與(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)原則上屬工資,須納入投保薪資。
  • 3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即完成勞保、健保、就保、勞退提繳登記,避免「試用期不投保」的違法慣例。
  • 4保留每位員工的薪資變動紀錄與投保調整紀錄至少 5 年,作為日後爭議的舉證基礎。
  • 5委請會計師或勞動法顧問每年做一次合規健檢,重點檢視投保薪資、勞退提繳與加班費三大紅線。
建議連動檢視勞保投保薪資稽核工資定義盤點勞退提繳合規檢查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,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二、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、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,均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、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。 四、第一、二(含追加之訴)審訴訟費用,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,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,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 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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