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· 2025-01-07

勞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
日期
2025-0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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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、第三項之訴部分,及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 二、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 國一一○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三、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貳拾壹元至被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四、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;但上訴人如各以新臺幣 肆仟玖佰陸拾玖元、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關於上訴部分,由上訴人負擔;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,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,餘由上訴人負擔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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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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